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简称: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3号,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邮编:100101 电话:86-10-64807355 传真:86-10-64807288
E-mail: cgmcc@sun.im.ac.cn
1、受理保藏的微生物的种类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受理以下各类微生物培养物的保藏。
除中国政府规定的人和动物的一类危险病原菌以外的细菌,放线菌,丝状真菌,酵母菌,单细胞藻类,支原体,动物病毒※,植物病毒※,噬菌体和质粒以及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保藏中心可以接受包含重组DNA分子的微生物或由重组DNA分子组成的微生物的保藏申请,接受的最高物理防范水平为P2级。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目前不受理下述各类生物材料的保藏。
--植物种子,原生动物;
--中国法律禁止入境的微生物;
--潜在危险性太大的微生物。
根据一般的原则,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仅受理在可行的技术条件下长期保藏,其性状不发生明显变异的微生物。对一些较为特殊的微生物,例如无法利用超低温冻结方法或冷冻干燥方法长期保藏,必须保持其处于生命活动状态的微生物,可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受理,但应事先协商有关事宜和费用。
尽管前述,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有权依据其主任的意见,接受或拒绝接受任何保藏材料。保藏中心将指明其不接受的原因是危险或是难以操作。
※ 一些动物病毒的存活检测需要动物宿主,这是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不能提供的。这种情况下,寄存要求将被拒绝。不能用机械方式增殖的植物病毒也将被拒绝接受。
2、技术要求和手续
2-1 状态和数量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接受任何状态的培养物;寄存人对每份寄存物应当向保藏中心提供的最小数量如下:
--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单细胞藻类,支原体,噬菌体,混合培养物: 5
--病毒,质粒(没有转化进寄主): 25
2-2 存活检测所需时间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对各种微生物存活检测所需的平均时间列出如下,寄存者应理解,在某些情况下,存活检测可能需时较长,其时间填于括号中。
--细菌 3天(或14天)
--放线菌,酵母菌 5天(或20天)
--丝状真菌 6天(或30天)
--噬菌体,单细胞藻类 7天(或14天)
--质粒※ 8天(或10天)
--动物病毒 21天(或30天)
--植物病毒 无具体时间
※ 对于质粒,"存活检测"视质粒转进寄主而定,如果能转化,"存活检测"被视为阳性。
2-3 寄存者复核和寄存物的更新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自行将寄存人交存的细菌、放线菌、丝状真菌、酵母菌、噬菌体等的原始培养物制备成冷冻干燥和/或冻结保藏的批量样品,并根据需要更新保藏的微生物。保藏中心也可以根据寄存人的希望保存和供应由寄存者提供的冷冻干燥样品。一般情况下,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不自行制备动物病毒和质粒的批量样品,此时,当样品数量因供应而减少时,保藏中心将要求寄存人提供新的样品。
寄存人有义务检验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制作的微生物批量样品的正确性,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保藏中心。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发给寄存人的存活报告书中,已包括这一要求。如果寄存人未将检验结果在三个月内通知保藏中心,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将认为,其自行制备的批量样品与寄存人提交的原始寄存物是完全一致的。
不管用何种方法制备寄存物的批量样品,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将始终保藏由寄存人提供的原始培养物。
3、管理要求和手续
3-1 语言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指定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3-2 合同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不要求与寄存人以双方名义签定合同,以规定任一方的责任。除非是在受理某种危险菌种的情况下,寄存人必须同意以其自己的风险接受和处理这些菌种。并且,
--向保藏中心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交纳所有必须的费用;
--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撤消保藏;
--授权保藏中心,在保藏期间内,根据专利程序的
要求,提供样本。
3-3 进口和/或检疫规则
对于来自国外的保藏案,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必须从中国的有关机构获得菌种入境许可证,获得这样的许可证,通常需要7天到14天,在获得入境许可证后,保藏中心将通知寄存人或其代理人将培养物寄往保藏中心。检疫费用将由寄存人负担。
3-4 原始保存
寄存者在布达佩斯条约下保存培养物,须填写保藏中心使用的申请保藏登记表格BP/1"布达佩斯条约菌种保存"。关于日后菌种的科学描述和提出分类指定或修订,以及其收据, 保藏中心不要求填写专门的表格。
寄存物收据和存活性报告分别按规定的"国际性表格"BP/4和BP/9发出。样本向第三方发放的通知以表格BP/14发出。对于其他要求通知的联系,采用非标准的表格。
如果需要,保藏中心可在培养物收到之后,正式收据发出之前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寄存人交存日期和接受号。在存活报告发出之前,保藏中心也可作同样方式的通讯服务。每次服务收费10美元。
如果需要,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将向寄存人的代理人提供保存收据和存活报告。
3-5 转移在先保存
布达佩斯条约规定之外的保存可以通过原寄存者的请求转移为布达佩斯条约下的保存,而且不管他们原来是或不是为专利目的保存的,任何在先免费保存,在转移时,通常要按布达佩斯条约保存收取保藏费。对于转移的管理要求除了可免除进口和/或检疫手续外,与布达佩斯条约下的原始保存是同样的。
3-6 重新保存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将依据布达佩斯条约第4条和条约施行细则第6-2条的规定受理重新保存。重新保存时,保藏中心不要求寄存人填写标准表格,但要求寄存人说明重新保存的培养物与其寄存的原始培养物是完全相同的,并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4、对提供样品的要求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依照布达佩斯条约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要求向有关的工业产权局提供样品,向寄存者或寄存者授权的人提供样品,向在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人提供样品。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向有资格索取样品的第三方提供咨询,并向索菌者提供模式索菌表格BP/12。
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将不向任何索取人提供受卫生和安全法规控制的微生物样品,除非保藏中心已确信,索取人能够遵守这些法规。在中国,进行危险性太大的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需要得到有关机构的许可,索取人必须首先得到有关机构的许可证,否则索取人的要求将被拒绝。
当索取样品的有效要求来自国外,索取者被视为熟悉该国的进口要求。
除病毒和质粒外,由保藏中心提供的所有微生物样品均来自保藏中心自行制备的批量样品。
5、对寄存人的通知
当寄存人的微生物样品已送到第三方时,寄存人将
收到模式表格BP/14的通知,除非寄存人放弃他的被通知的权利。
6、布达佩斯条约寄存物目录
如果寄存人或有权利的专利机构通知中国普通微生
物保藏中心,其寄存的微生物样品可以提供给任何索取人,这些寄存物的名录
将编入再次出版的中国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的菌种目录。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
利申请经中国专利局公布后,专利涉及到的所有微生物也将编入保藏中心的菌
种目录。
三十年保藏费:800美元。
发布存活性检测报告
细菌(无质粒),丝状真菌,酵母菌,单细胞藻类,支原体:1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动物和植物病毒,含有质粒的细菌:费用决定于个别案例。
提供样品:100美元。
信息通讯费:50美元。 |